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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古老的长城获立法保护,保护第一兼顾利用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记者 梁平妮时间:2023-01-30 17:50:00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齐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齐长城保护工作需要,根据齐长城历史久远、占压土地体量大、易受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现实情况,重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条例》共六章49条,作为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法规、中华民族文化瑰宝的保护法规、文化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科学协调齐长城保护与沿线区域生产、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为有效保护齐长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健全保护体制机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高贤杰介绍,《条例》健全齐长城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压实保护责任。对齐长城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遗存。确定了齐长城“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原则。

《条例》针对齐长城线长面广,跨多个行政区域,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点段较多的情况,规定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同时,为保证齐长城保护机构选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条例》规定保护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确定,各级文物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并对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这是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实现的重要创新。”高贤杰说。

《条例》对宣传教育、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条例》聚焦制度建设,立足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约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全面覆盖齐长城保护工作监管各领域、全过程。

细化各项保护措施

《条例》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保护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齐长城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包括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机构确定、保护标识设立、建设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为、风貌保护、修缮保护、抢险保护等。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段。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齐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周边和其他需要提示社会公众的地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条例》要求,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保护第一兼顾利用

《条例》平衡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以用促保,对利用方式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方面落实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将建设参观游览区作为齐长城利用的重要方式,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对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条件及参观游览区的基础设施要求、管理机构责任及禁止性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鼓励科学研究,规范利用方式方面,《条例》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明确目标方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开展齐长城相关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齐长城和与齐长城有关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鼓励以齐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齐长城历史,阐释齐长城价值。

在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发挥其保护传承、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

在齐长城点段参观游览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条例》明确了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条件:(一)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二)安全状况适宜社会公众参观游览;(三)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档案。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途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周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同时,明确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保护责任,不得将该齐长城点段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