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发掘长城价值,做好长城遗产传承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长城保护职责,规范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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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以其上下两千年、纵横数万里的时空跨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和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做好长城保护对于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城“四有”工作是国家依法实施长城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和完善长城“四有”工作,依据长城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和沿线省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国家文物局在充分听取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弘扬长城精神,传承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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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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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近日,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2021—2035)。


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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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现保存有唐代、金代两种类型的长城,总长度为266.285千米。分别为唐代渤海国长城——牡丹江边墙、金代长城——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


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特别是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长城及其环境风貌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传承弘扬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经2022年6月1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挖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