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出台了《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这是张家口市在长城保护管理方面第一次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政策,并首创性实施四级长城保护段长制。《办法》的出台,代表着张家口市在长城保护方面明确了各县区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长城巡查的具体要求,以及对长城周边的开发建设与长城历史风貌的一致性要求。自此以后,张家口市境内的长城将依法得到妥善保护,而对长城的开发利用也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长城保护更加科学化。
依规保护应时而生
在草原天路西段东坊子村南,谁能想到山腰间一个看上去普通的土包竟然是古代长城的角楼。
这段曾由赵、秦、汉、北魏、明等六个朝代修筑的长城为研究长城文化提供了“标本”。然而如果不是路边淹入草丛中的古城遗址保护石牌,这段“六代长城”早已与附近的农田融为一体。
张家口市是中国长城修筑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修筑历史横跨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等8个历史时期。长城的建筑结构和建筑形制在张家口市最为丰富,长城遍布全市各县区,被称为“历代长城博物馆”。
因为涉及的县区较多,发布的范围较广,一直以来,长城保护离不开专职巡查人员,而在专职巡查人员较少、缺少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政策、部分县区长城保护管理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等情况下,如何从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方面强化保护措施,《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应时而生。
“国家和省级层面曾先后出台过《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建设保护规划》,为张家口市出台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提供了学习借鉴,近年来,张家口市一直高度重视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但一直缺乏相应的政策,此次《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张家口市长城保护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映虹表示。
保护与开发更加有序
《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监督管理。包括了长城的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及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办法》明确了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解决了张家口市现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及长城周边的开发建设无序等问题,通过分段式责任制管理,围绕长城的保护、开发问题将在有序、科学的环境下进行。
《办法》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设立长城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辖区内长城日常巡查、养护等。长城所在地县(区)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综合协调机制。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向村(居)民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在保护的同时,如何弘扬长城文化,开发好长城文旅资源?《办法》明确了长城周边的开发建设必须注重与长城历史风貌的一致性,城市规划和周边建设必须事先征求各级文物部门意见方可实施或建设。其中省文物局公布的省保单位应取得省级文物部门许可,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国保单位应取得国家文物局许可。目前,张家口市长城点段均为省级以上保护单位。
段长制明确保护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创性地建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长城保护段长制度,要求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分级分段设立长城段长,履行相应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实现长城保护全覆盖。并将市域内1300余公里(现存遗迹)的长城遗迹全部纳入保护监管之中。
其中市级总段长,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县区级长城段长,督导本区域长城保护管理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其他科级干部担任乡(镇)级长城段长,分段包联各村(社区)长城,负责督导包联区域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各村(社区)书记、主任担任村(社区)长城点段段长,负责对本区域各点段的长城工作进行督导、巡查,负责本村(社区)长城保护员的日常管理。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长城保护巡查制度。按照制度,市、县(区)、乡(镇)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长城资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护巡查,市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的长城重点地段巡查不少于2次,县(区)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每月对辖区内长城资源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每周对辖区内的长城资源巡查不少于1次。
同时,办法鼓励长城保护管理机构 积极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通信等新技术手段开展执法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