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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长城现状报告

来源: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作者:时间:2020-05-25 18:10:00

一、黑龙江省长城概况

(一)长城概况

黑龙江省现保存有唐代、金代两种类型的长城,总长度为266.285千米。分别为唐代渤海国长城——牡丹江边墙、金代长城——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

牡丹江边墙年代为唐代渤海国时期,长度为66.019千米,有马面38个,关堡3座。分布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和宁安市境内的张广才岭和老爷岭的山地丘陵中。由三段边墙构成,自北向南依次为牡丹江段边墙、江东段边墙、镜泊湖段边墙,均呈东南—西北走向。国务院于2006年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1年、2005年、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分别将边墙中的城墙砬子山城、重唇河山城、岱王山山城3座关堡公布为第一批、第五批、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年代为金,长度为200.266千米,有马面1466座,烽火台18座,关堡30座。自东北向西南分布在甘南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价值特色

唐代长城——牡丹江边墙是我国最东北的一道长城,是目前发现的唐代渤海国唯一具有古长城性质的军事遗迹。金代长城——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是仅次于万里长城的第二长城,是渔猎文明、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三种人类文明之间斗争与交融的产物,在长城类遗产中具有独特性。两处长城从修建沿革、构筑方式、价值特色、防御功能等方面完全具备长城的各项特征要素。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长城概念的认知局限,并没有冠以长城称谓,造成社会了解不多。

二、长城自查情况

(一)长城段落认定与公布情况(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一是将长城段落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81年、2005年,黑龙江省政府分别将牡丹江边墙中的城墙砬子山城、重唇河山城公布为第一批、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1年,国务院将金界壕遗址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国务院将牡丹江边墙三段边墙合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2年,国家文物局正式认定金界壕遗址、牡丹江段边墙为长城资源。

2014年,黑龙江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省政府将牡丹江边墙中的岱王山山城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至此,黑龙江省所有长城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是公布文件在政府网站公开。2014年12月,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开。

(二)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1、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上世纪80年代至今,长城沿线各地政府,均已多次公布本地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的范围普通较小。2014年初,我厅原拟集中一批包括长城在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省政府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长城所在地政府的公布文件、图纸均已收集,但2014年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长城的保护范围不能少于50米,建设控制地带不能少于500米,而各地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均少于《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范围。为此,黑龙江省再次组织长城沿线文物部门,按照《指导意见》重新划定并报各地政府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划定范围涉及当地的国土、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程序复杂,各地还在陆续开展此项工作。

目前,金界壕遗址所在的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甘南县政府均已按长城墙基外缘550米的最小边界公布划定文件。

2014年,牡丹江市政府划定公布牡丹江边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但与国家文物局规定不符,其重新划定工作正在运作中。待两处长城的所有当地政府文件公布后,我厅将汇总报省政府正式公布,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设置长城保护标志

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设置工作,2008年至今,每年利用有限的省级文物保护资金,对长城沿线交通路口及重要地段设立大量国保单位的保护标志碑和界桩。迄今已安装保护标志碑、保护标志牌37个,界桩366个。2016年,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计划再给各段长城安装一批保护标志碑、保护标志牌、界桩,目前正在与当地财政沟通,待经费到位后,拨付到县区文物部门,由当地负责安装。保护标志碑落款单位均为省政府。

由于黑龙江省长城公布时间早于国家文物局制定的《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因此,2014年以前设立的保护标志碑和界桩均按照原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标准制作。2014年以后设立的保护标志碑、保护标志牌按照长城的新标准制作,注明长城名称、年代、范围、保护机构等要素。

3、设立长城保护机构和长城保护员

一是各段长城均设有长城保护机构,由各地文物部门负责。金界壕遗址的保护机构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甘南县文物管理所。牡丹江边墙的保护机构为牡丹江市文物管理站、宁安市文物管理所。上述保护机构均为事业单位,负责对长城保护、管理、监管。

二是多地成立长城保护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为落实2015年全国长城保护工作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长城保护工作会议要求,甘南县、龙江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宁安市等地均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组成的长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长城的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长城保护员队伍。黑龙江省长城保护员制度建立较早,从上世纪80年代起,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即在各段长城聘用当地村民任保护员(最早叫文物监察员),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补助费每年由我厅下拨,从最早的几十元涨到近年的每人每年700元,目前全省长城保护员有70余人。几十年来,各地的长城保护员起到了有效的保护监督作用,有效弥补了当地文物部门人手不够的问题。如2009年内蒙交通部门施工中破坏金界壕遗址,就是由甘南县长城保护员最早发现并报告的。

2014年,省财政不再同意拨付全省文物保护员补助费,要求由当地政府解决保护员补助费问题,导致长城保护员因没有经费,难以为继。

四是部署落实《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2016年,《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厅将文件转发各地长城管理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做好长城保护员管理。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均已向各县、区转发文件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8月,国家文物局给黑龙江省发放了一批长城保护员证件和防寒服,我厅正在统计,并已陆续发放各地。

4、建立长城档案

一是建立金界壕遗址长城档案。2004年,齐齐哈尔市组织各县、区,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标准,联合制作15卷金界壕遗址国保档案,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2012年,按照《长城资源调查资料档案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长城资源调查基础上,又完成312卷金界壕遗址长城资源调查档案。2016年,按照《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经进一步补充完善,金界壕遗址长城档案共达367余卷。

二是建立牡丹江边墙长城档案。2014年,牡丹江市组织各地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2015年,完成牡丹江边墙长城资源调查档案编制。2016年,增补完成牡丹江边墙长城档案共264卷。

三是报国家文物局备案。金界壕遗址长城档案、牡丹江边墙长城档案由于数量庞大,目前正在打印,待完成后,我厅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启动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鉴于黑龙江省长城分布区域不同、时代不同等情况,我们将省级长城保护规划按长城类型分别编制。即金界壕遗址编一个规划,牡丹江边墙编制一个规划,这样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2011年,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总体规划编制立项获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2013年10月,省文化厅委托设计单位,同时组织齐齐哈尔市及有关县、区,开始编制《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文物保护规划》。

2015年4月,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立项获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8月,编制经费拨付当地财政,牡丹江市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指导推进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金界壕遗址由于启动较早,进展较快。2015年9月,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文物保护规划(初稿)》,提出修改意见。2016年3月,规划分别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甘南县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府意见,计划10月报我厅再次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于2016年启动,进展较慢。我厅多次督促,目前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现正在招标设计单位中,计划年底完成。

三是编制出版省级长城资源调查报告。2011年、2012年,省文化厅与文物出版社签订合同,计划出版《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资源调查报告》《牡丹江边墙资源调查报告》。《金界壕遗址(黑龙江段)资源调查报告》已编写完成,约100万字,目前正在与出版社沟通修改中。《牡丹江边墙资源调查报告》已完成文字稿及整理照片204幅,文字稿约30万字。预计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报告编写工作,届时交由出版社出版。

(三)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

1、长城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长城保护机构的履职监管。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长城保护履职监管工作。多次召开长城保护工作会议,或者赴长城现场对各级长城保护机构的履职进行检查纠正,同时督促各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2016年4月,牡丹江市向爱民区政府、牡丹江市林业局发函要求切实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有关规定,加大牡丹江边墙保护力度。齐齐哈尔市也与各县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

二是开展对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加强监管、备案与旅游容量指标核定。检查发现,牡丹江边墙有2处段落坐落在景区内,存在利用长城作为参观内容的问题,分别是镜泊湖风景区、三道关风景区。镜泊湖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为镜泊湖管理委员会,三道关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是牡丹江市旅游局。我厅已要求牡丹江市加强监管,尽快履行备案与旅游容量指标核定,依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是加强对对长城修缮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监管。2012年以来,齐齐哈尔文物部门对金界壕遗址陆续开展修缮工程。我厅从各个层面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具有文物保护一级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开工前专家对施工图进行论证,施工中请各级专家现场检查指导,竣工后组织省级验收,资金管理按照财政制度支出,工程档案及时收集存档。种种措施,保证了施工质量,获得了国家文物局领导和专家的肯定。

2、长城执法巡查

一是部署实施《长城执法巡查办法》。我厅将《长城执法巡查办法》转发长城沿线文物部门,同时提出落实要求。齐齐哈尔、牡丹江均向各县、区文物部门及长城保护相关单位转发了该文件,《长城执法巡查办法》得到层层落实。

二是开展长城执法实地巡查。2014年以来,省文化厅执法人员多次赴长城现场进行巡查,落实长城保护各项要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及各县区也多次由文物管理站(所)和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田间地头,走村入户,对村民在长城墙体上取土、建房、行车、种地等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张贴通知,发放普法宣传单2万余份,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种种措施,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人为破坏长城的现象。

三是部署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和开展省级自查。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要求,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方案》,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工作进行了部署。8月1日,省文化厅副厅长马军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何开展好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与长城保护工作,进行分工,明确职责。8月4日,我厅召开了全省长城执法督察落实推进会,马军副厅长代表省文化厅就做好督察工作,做了进一步动员和具体部署。8月23日,我厅将黑龙江省长城保护工作及此次长城执法专项督察部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做了汇报。8月25日——9月2日,我厅组成2队检查组,分别赴牡丹江边墙所在的牡丹江市、宁安市,金界壕遗址所在的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江县、甘南县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组对各地长城保护工作进行了逐项检查,针地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要求。

四是开展省内有条件的市、县交叉巡查。8月5日,牡丹江市文广新局、文物管理站组成检查组,赴齐齐哈尔市长城段落进行巡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3、长城案件查处。

黑龙江省目前尚无国家文物局督办案件。

一是上报长城违法犯罪案件。2016年5月10日,铁路部门在修建铁路施工中,机动车碾压金界壕遗址丰荣堡城墙墙基,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了取证记录,并按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我厅已通过上半年报方式上报国家文物局。

二是督办长城违法犯罪案件。对铁路部门在修建铁路施工中,机动车碾压金界壕遗址丰荣堡城墙墙基一事,我厅通过电话、实地检查等方式督办齐齐哈尔市抓紧办理。目前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处理完毕,破坏现场已责令整改。

三是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8月,我厅致函省公安厅,提出落实全国、全省长城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建立文物、公安执法联动机制事宜,目前还在沟通协调中。

2016年8月,宁安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与宁安市公安局已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4、长城普法宣传。

我厅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宣传与普法宣传工作。重点利用每年的“中国文化遗产日”组织长城沿线文物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如省文化厅举办《黑龙江省长城资源调查展》。齐齐哈尔各地举办长城资源调查成果展览、长城保护成果展览,在碾子山区召开金长城研讨会,在长城沿线村屯发放长城保护宣传单。牡丹江市制作“长城资源调查”宣传片,在《牡丹江日报》、《牡丹江晨报》、《牡丹江文化报》发表文章,在长城所在地等活动举办展览、发放宣传单、张贴布告等。以上措施切实起到了长城普法宣传作用。2008年,建立《黑龙江长城资源调查网》,开展网上宣传。

(四)政府保护责任

1、领导责任。

一是省政府专题研究长城保护工作。2015年10月27日,省政府孙东生副省长主持召开有关副秘书长和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水利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以及长城沿线区、县政府及文化文物部门参加的全省长城保护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文化厅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对黑龙江省长城保护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二是省政府拟出台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的政策性文件。为切实有效落实好全国、全省长城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我厅正在代省政府撰写《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的通知》,目前还在修改完善中。

三是指导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长城保护专门政策性文件。2012年12月28日,牡丹江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牡丹江边墙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齐齐哈尔市《金长城黑龙江段保护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成,现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审议中。2016年8月龙江县政府发布《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长城保护的通告》,在村委会悬挂,村屯张贴1000张。这些地方性规章极大地强化了当地群众自觉保护长城的意识,使长城保护取得明显效果。

2、经费保障。

由于黑龙江是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近几年东北经济大滑坡,导致各级财政严重吃紧。从省到县,各级政府均未设长城保护专项经费,长城执法巡查、长城保护员经费均没有着落,完全靠各级文物部门自筹。长城保护奖制度因涉及到物质奖励,没有经费保障也无法建立。

3、责任追究。

宁安市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2016年8月,宁安市文广新局制定《宁安市长城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

三、长城保护存在问题

一是对《长城保护条例》、《长城执法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学习掌握程度不够。经调查,大部分业内人员能够在单位的组织下,学习长城保护相关法规和文件,但掌握程度不够,且没有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履职尽责,更多层面上是落实上级部署开展的工作。

二是《牡丹江边墙文物保护规划》尚未开展。牡丹江市要待国家文物局120万保护规划编制费到账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设计单位中标后再开展编制。这与国家文物局要求12月上报规划差距较大,招标手续、编制过程较为复杂,特别是临近冬天,能否完成尚不确定。

三是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均未设专项长城保护资金。因财政不足,各级政府未设立长城保护专项资金,导致长城保护员积极性不高,长城执法巡查、长城保护员工作机制落实不佳,甚至名存实亡。长城巡查保护主要依靠文物管理站(所)人员责任意识,执法巡查情况良莠不齐。

四是自然因素导致水冲沟现象普遍存在。金长城黑龙江段保护工程现均由齐齐哈尔市文物管理站负责,针对辖区内多处长城墙体受雨水聚流冲刷、狂风剥蚀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冲沟,齐市文管站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几年来共完成《灯塔村、太平湖农场金长城水冲沟抢险保护工程》等多项治理工程,对长城本体进行了有效保护,但因资金、人力、物力不足,辖区内尚有许多未治理的水冲沟。

五是修路、农田侵占、放牧、取土、建坟、车辆碾压等人为破坏因素导致长城、边堡墙体损毁严重。经实地调查,长城及边堡保护区内大量存在农田侵占问题,部分区域存在城墙主体上修路、取土、建坟、放牧问题,少数区域存在保护区内围栏养牛、横挖路口问题。齐市碾子山区与内蒙古交界处高架桥导致排水冲蚀,已将金界壕墙体冲出大坑。牡丹江边墙在山上的段落保存尚可,地处密林,受人为干扰较少。但在山下坡地、交通路口等处的段落缺少围栏,墙体不明显,长满树木,普通人很难辨识出这是长城,受人为破坏较大,虽有保护标志但收效甚微。如三岔河段边墙靠近路口的墙体被村民种上苞米地,界桩被砸断丢弃,边墙不复存在;有的路口附近的边墙被人私自用铁丝围成坟场,埋设多个坟堆。

六是多处参观游览景区未依法报备。实地检查中发现,由镜泊湖管委员管理的镜泊湖边墙景区,以及市旅游局管理的三道关景区均利用牡丹江边墙为旅游参观内容,其中三道关景区2008年在距边墙30余米处建设了一个广场。这2个景区没有按照《长城保护条例》向国家文物局依法报备,也没有划定旅游容量指标。

七是大部分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各地只是在发现违法案件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它时间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不密切。

八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进展较慢。国家文物局《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从长城墙基算起距离最少为550米。目前,牡丹江边墙2014年公布的政府文件中最远距离为200米,与国家文物局要求有较大差距,重新划定涉及与多部门协调,需时较长。地方进展慢,将直接影响省政府公布全省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