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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两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作者:时间:2020-05-15 14:35:00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意见》共有6方面24条,包括总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意见》提出,到2020年,完成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地体系框架,制定自然保护地负面清单,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条件成熟的其他独立自然保护地的勘界定标。到2025年,完成所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按照国家部署做好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基本建立制度体系,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0%以上,海域部分占管辖海域面积的10%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质量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长三角最具魅力的自然保护地先行区。

  《意见》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其中,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不设保护小区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要求,对交叉重叠或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设立一个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跨地区的,应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进行整合。一个自然保护地由两个或以上相互独立且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整体管理难度较大的区域,可以按自然地理单元设立两个或多个自然保护地。

  《意见》要求,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实行统一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不得审批设立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导管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意见》明确,自然保护地实行分区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国家分区要求管控,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实验区划为一般控制区,缓冲区内有重要民生设施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划为一般控制区;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实行两区管控,将重要的脆弱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地设为严格管控区,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在不超过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生态休闲、科普宣教、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等活动。